原條經造材后形成的圓木段。有帶皮的也有剝皮的。按原木材質和使用價值分為經濟用材和薪炭材兩大類。經濟用材根據其使用情況又分直接使用原木和加工用原木。直接使用原木又分為采掘坑木、房建檁條等。加工用原木還可分特級原木、針葉樹加工用原木和闊葉樹加工用原木。這些原木作為森工主產品要符合國家木材標準。
在標準中對每一種原木規定有樹種、用途、尺寸及尺寸進級、公差、木材缺陷限度、尺寸檢量及材質評定辦法等。原木按長度一般可分為長原木(6米以上)、中長原木(3~5.8米)和短原木(2~2.8米);按直徑一般可分為粗徑木(60厘米以上)、大徑木(40~58厘米)、中徑木(30~38厘米)、小徑木(20~28厘米)和細徑木(18厘米以下);按材質分特級原木、一等原木、二等原木、三等原木和等外原木。原木等級根據原木自身缺陷(節子、腐朽、彎曲、大蟲眼、裂紋等)評定。原木用立方米計算材積,根據原木小頭端面直徑和長度在原木材積表上查找。